公众全民讯(丁开丽 只金燕)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相邻通行引起纠纷的案件。
谢某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位于喀什市解放南路的房屋,2007年11月28日,谢某取得房产证,房屋建筑面积为22.31平方米。被告穆某、高某购买的房屋与谢某的房屋相邻,被告穆某在与谢某房屋相邻处打了一隔墙,但其在打隔墙时超过红线,占用了谢某的房屋面积,经评估公司现场测量,原告房屋面积减少了1.597平方米。同时穆某、高某占用公共通道,致使谢某无法通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谢某所购买的商品房与被告穆某、高某购买的房屋相邻,穆某、高某虽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有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其在行使权利时,不能侵害相邻权人的利益。谢某房屋根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最初设计不通过公共通道无法进入,因此穆某、高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利益、妨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也未占用谢某房屋及公共通道,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已责令被告穆某、高某将所占的公共通道退出,积极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故判决被告穆某、高某停止侵权,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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