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1年6月,施某与李某在网上相识。之后,两人相谈甚欢,情投意合。2012年3月,李某与其前夫生下一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13年1月,施某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施某为李某母女在深圳龙岗租住了房屋,每月支付李某母女生活费,为小孩治病花费16万元。2014年6月,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均未按协议履行。施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李某离婚。
庭审中,李某不同意离婚。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为牢固,且婚后原告为被告母女在深圳龙岗区租住了房屋,并每月支付原告母女生活费,同时,原告为被告与其前夫所生的小孩治疗花费巨大的资金,足见原告对被告的感情是非常深厚的。原、被告双方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双方均未按协议履行,在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依据现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该离婚协议书无效,原、被告双方只要双方从家庭利益出发,互谅互让,互相关心、体贴,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提出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其前夫同居生活,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万元,法官认为,该案系离婚案件,原告的该项主张,系另一民事法律关系问题,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内。综上,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要与被告离婚的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