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并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纪实
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 守党纪 |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踔厉奋发新征程 | “人工智能+”加出发展新动能

法院驳回出嫁女分配娘家村组征地补偿款的请求

发布时间:2014-08-0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李某是在桂阳县正和镇某村某村民小组处出生的村民,2003年与郴州市北湖区某乡某组村民侯某结婚,户口未迁出,先后生育一女一儿,两个孩子的户口随李某落户在桂阳县。李某结婚后在夫家分配了责任田,在2008年,李某和女儿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人有身份,与北湖区某乡某村10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并在该乡人民政府进行了登记备案。2009年因城镇建设的需要,有一部分土地被征收,李某获得了相应的土地补偿款。李某娘家村组制定了分配方案,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了该村组村民,还以新农村建设名义,给本组每户家庭(以3.5口人为一户)分配宅基地120m2或折算宅基地安置补偿款20万元。李某娘家村组认为李某及其儿女三人不具有本组集体经济组成员资格,对三人未分配上述款项,李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三原告李某及其儿女是否属被告正和镇某村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间,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出于对出嫁妇女的保护,不能使出嫁女两头“空”。那么反之,如出嫁女在新居住地为取得了承包地,则自然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人口以承包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这也应是判断是否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依据。本案原告李某在夫家所在村组取得了家庭承包责任田,是夫家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因此其原属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然已经丧失。其儿女也应依附于其父母当然成为北湖区某乡某村10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之间,因婚嫁而流动的人员,其户口往往并不发生迁移,但并不因此而必须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