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吉国民)2014年5月28日,河南省范县杨集乡社会法庭调处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促进了邻里和睦。
杨某与赵某系左右邻居,杨某在赵某的东侧,两家和睦相处,相安无事。2014年5月下旬,赵某购买了一台壁挂式空调,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家二楼阳台的东侧栏墙上,此时室外机距杨某西侧卧室窗户相距仅60厘米。杨某认为赵某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出的热气使其无法开窗通风,给其生活造成了妨碍。杨某多次找到赵某,要求被赵某移走空调室外机,赵某均不予理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请求杨集乡社会法庭进行调处,要赵某排除妨碍,保障其通风权。
杨集乡社会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社会法官亲自到现场进行查看,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处。
对于法官的调解赵某根本听不进去,认为自家的空调安在自己家的墙上与杨某没有什么关系,杨某到社会法庭告自己是无理取闹。社会法官耐心解释到:对于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作了原则性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就本案而言,赵某使用空调本身并没有过错,我国现行法律对安装空调而产生相邻关系也无具体规定,但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精神,空调使用时对相邻方产生的损害不得超越相邻方通常的忍受义务限度。由于杨某的居室只能是南北通风,而赵某的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其阳台东侧栏墙上,但由于该空调室外机距申请人家西侧卧室窗户较近,故其所排放的热风在客观上会对杨某的生活造成影响,故杨某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是合理的。通过社会法官的耐心释法,赵某同意将自己安装的空调室外机移至其二楼阳台南侧栏墙上,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讯息来源:河南省范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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