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买房想“跳单”?民法典对你说“NO”!

发布时间:2021-03-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李某近期想要给孩子换套学区房,苦于没有时间找房子,只能找个房产中介为自己挑选合适房源。几个星期后,李某通过中介看好了一套学区房,快要签约时李某突然说还要再考虑一下。回家之后,李某转念一想,私下找到卖方签订合同,这中介费就省下了。不久之后,房产中介得知该房源已售出,而买方竟然就是李某,中介恍然大悟,这才明白自己是被李某“跳单”了。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很显然李某就是为了不支付中介费,私下找到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李某这种“跳单”行为就真的不用付中介费了吗?

  民法典告诉你“NO”!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享受了服务,就应支付相应的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因此,当房产中介已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李某亦应该按照约定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温馨提示:跳单有风险,费用不减免!

  (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都乐)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