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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约定不付抚养费,之后还能要求支付吗?

发布时间:2020-08-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制讯(杨蕾)2011年4月12日,小于的父母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约定小于归女方抚养而男方不承担抚养费。随着年龄的增长,小于的生活、教育费用越来越高,小于的母亲凭借一己之力已无法承担所有费用。无奈之下的小于一纸诉状将她的父亲老于告上了法庭。

  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向老于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时,老于的情绪非常激动,扬言其一分钱也不会给,哭诉小于母亲出轨,当年离婚时已经给付了小于七万三千元的抚养费。

  开庭时,小于的母亲情绪也很激动,称孩子学习非常好,需要进行一对一的网上英语补习,费用每月一千二百元,补习英语、语文、数学费用每月各三百元,要求老于必须承担每月两千元的子女抚养费,双方意见不和导致局面始终僵持不下。

  钢城法庭承办案件的法官了解情况后,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以及负担能力,向双方讲明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和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老于很固执,始终坚持自己的想法,法官耐心向老于解释法理及法律规定,希望双方能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老于一字一句听下去,心气逐渐软了下来,最终同意给付小于抚养费。该案成功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也表示不会继续针锋相对,真正意义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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