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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载朋友出游发生车祸致朋友身亡 被判担责70%

发布时间:2016-11-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杨光辉)闲暇时光,朋友相约一起驾车出游本是件美事,然而却因马某某违章超车酿成惨剧,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吉木萨尔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马金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日,吉木萨尔县法院合并审理了该案,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缓刑二年,承担70%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伟承担30%的责任。

  马某某与李某某、姚某、马金某是要好的朋友,时常聚会出游。2014年12月5日,马某某与李某某、姚某、马金某商议一同驾车到五彩湾泡温泉,由李某某提供小轿车一辆。当日18时许,马某某驾车承载李某某、姚某、马金某三人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赶往五彩湾。当日20时50分许,马某某驾车沿Z917线吉木萨尔县辖区道路超速行驶至11.7公里处违章超车,与迎面魏某驾驶的超速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马金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和姚某受伤。魏某系马某伟雇用的驾驶员,该重型半挂牵引车系马某伟所有且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该事故经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某向被害人亲属预付赔偿款25000元。被害人亲属要求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伟、李某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70万余元损失。李某某认为自己提供车辆与朋友一起出行游玩,事故已经给自己造成了车辆损失,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未果后,被害人亲属将马某某、马某伟、李某某、某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万余元。本院审理期间,马某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严重程度看,被告人马某某应当承担70%的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过错导致事故发生致使乘坐其车辆的马金某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具有悔罪表现,遂以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缓刑二年,赔偿受害人家属370399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伟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30%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赔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马金某等相约外出娱乐,李某某无偿提供车辆,被告人马某某自愿驾驶车辆,根据交警部门查明的事故原因,系被告人马某某未能安全驾驶,违章超车导致,李某某提供的车辆并无瑕疵和安全隐患,

  被告人马某某也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李某某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故李某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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