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吉国民)近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父母离婚后其女儿改随母姓,生父拒付抚养费的案件,父亲当庭给付女儿抚养费2400元。
2008年5月,郭凤娇与董桂君登记结婚,次年6月生一女儿,取名董慧欣。女儿刚满月,董桂君便外出打工。夫妻双方由于长时间分居,缺少沟通,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2年4月,郭凤娇与董桂君在范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女儿董慧欣随母亲郭凤娇生活,父亲董桂君每年支付抚养费2400元,直至董慧欣18周岁。离婚后,郭凤娇没有再婚,为了生活于2014年春天外出打工,并将女儿交由外租父母照顾。女儿入托幼儿园时,郭凤娇将女儿改了姓氏,取名郭慧欣。董桂君听说女儿改了姓氏,以此为由不再负担抚养费。2014年5月,郭慧欣由其母亲郭凤娇作为法定代理人将董桂君告到了法庭。
该案受理后,因董桂君在外打工,主审法官多次与董桂君电话沟通,让其到庭参加诉讼,但董桂君总是以老板不准假为由,不予配合。主审法官考虑到该案如果简单判决,不利于及时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于是,主审法官多次到董桂君家做其父亲的工作,董父被法官执着的工作态度所感动,终于答应做董桂君的工作,让其到庭参加诉讼。主审法官没有坐在高高的审判台上开庭审判,而是面对面同董桂君促膝交谈,从法律讲到亲情,又从亲情讲到伦理道德。通过主审法官情、理、法的辨析,董桂君认识到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自己以亲生女儿改了姓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于法于理于情均相悖。董桂君一把拉过女儿紧紧地抱在怀里,惭愧的说:“爸爸对不起你!”并当庭支付女儿一年的抚养费2400元。望着小慧欣欢快的离开了法庭,主审法官感到十分欣慰。(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讯息来源:范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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